給付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733號
TYEV,112,桃簡,1733,2023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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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東佑實業有限公司

定代理陳忠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1款、第2款、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或名 稱,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 112年度桃簡字第17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 被告「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 或名稱,並檢附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 記證)、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 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復 未能提出明確之證據以供本院確定被告真正名稱及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被告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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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