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532號
TYEV,112,桃簡,1532,2023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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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佳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97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9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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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