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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308號
TYEV,112,桃簡,1308,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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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訴訟代理人 王金漢
被 告 台北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驊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 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係以書 狀撤回者,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 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於1 12年12月1日上年11時於本院第38法庭宣判,原告後於112年 11月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起訴,惟因文書作業及郵務所需時 間不及於原訂宣判期日前確認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回其訴, 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2 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第38法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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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