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2年度,117號
TYEV,112,桃司簡聲,117,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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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鄒琍棋



相 對 人 何芳穎(原名:何綉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00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訴訟事件,本院111年度桃 訴字第1號判決訴訟費用10分之7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2號判決 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 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 ,本件聲請人預納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故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002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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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