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12年度,45號
TYEV,112,桃原小,45,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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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4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洪婉華
杭立強
鍾宇軒
盧祈翰
被 告 林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31元,及其中新臺幣9,210元自 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32元,及其中新臺幣9,829元自 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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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