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水利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
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鄭忍分(林水利之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
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
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