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48號
原 告 吳勝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家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如確定要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以訴狀表明一、
當事人;二、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等內容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如欲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內容並未敘明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述金額之詳細
訴訟標的(即兩造間係何法律關係?)及其證據資料,原告
如要起訴,應由原告自行舉證有相關請求權依據,並提出證
據:
⒈所謂拿18萬元係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或其他法律關係?應提
出原告有交付18萬元給被告及兩造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之證
據資料。
⒉賭世運賽輸4萬元部分,應提出被告確有積欠4萬元債務而由
原告代為清償之清償證據。
⒊手機費9,359元部分,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客戶
名稱為原告,亦即債務人本即為原告,主張被告應清償及給
付上開金額給原告之法律依據究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