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263號
SYEV,112,營小,263,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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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榮
被 告 許吉雄

訴訟代理人 許玉婷
許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25元,及自民國97年6月7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之簡化判決書。二、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綜合歸戶查詢、元大銀行新歷史資料查詢系統,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四、被告雖抗辯其並未向大眾商業銀行申請現金卡云云,然上開 現金卡申請書所附之被告身分證影本與被告於民國95年5月1 2日向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所提出之身 分證影本相同,均是82年10月23日所換發之身分證,有第一 商業銀行佳里分行112年6月14日一佳里字第00089號函及開 戶印鑑卡等資料可佐,參以被告除於109年7月21日「換發」 身分證外,自82年10月23日起至109年7月21日止均是持有相 同身分證,從未因遺失而「補發」,有臺南○○○○○○○○112年6 月9日南市○里○○○0000000000號函可稽,足見被告在上開期 間中,一直持有該身分證,衡諸常情,自應是被告持本人身 分證大眾商業銀行申請現金卡,被告所辯,自難以採信。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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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