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12年度,257號
PCEV,112,板聲,257,2023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軾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淑惠


相 對 人 周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 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 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 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 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 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 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 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第1、2、3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 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 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 行可言。
二、查,相對人持形式上由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共同簽發 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雖經本院以112年度司 票字第8853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該本票裁定僅 為執行名義,並非強制執行事件(此意思為法院形式審查後 同意持票人持該本票對發票人為強制執行,不代表持票人已 經持該裁定向發票人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人固以 本票係遭偽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依非訟 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然原告僅提出關於 本票裁定之案號(112年度司票字第8853號),並無提出任何 關於「強制執行」的案號供本院即時審查,本院無從確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確實已經繫屬於法院,故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

1/1頁


參考資料
軾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