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10余建昌
31陳素貞
32余泓慶
33余宗翰
18陳朝和
視同上訴人 1陳崇常
2陳崇博
3陳崇梧
4陳王美
5陳加信 原住○○市○○區○○路000號
6陳永昌
7陳志雄
8陳政雄
9陳永和
11陳君裕
12陳博文
13陳博正
14陳金澤
15陳文揚
16陳武尚
17陳明統
19陳美齡
20陳莉婷
21潘乃慶
22陳孟琪
23陳志豪
24劉承志
25陳定漢
26陳定興
27陳孟君
28陳定樑
29陳思蒨
30陳思澔
被 上訴人 周大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87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