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黃素敏
被 告 李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29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