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864號
PCEV,112,板簡,2864,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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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俊育
鄭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
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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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