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840號
PCEV,112,板簡,2840,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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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40號
原 告 方偉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甄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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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