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794號
PCEV,112,板簡,2794,202311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94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林大傑
賴宏宗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 告 吳尚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73,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