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691號
PCEV,112,板簡,2691,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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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91號
原 告 趙富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圳騏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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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