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487號
PCEV,112,板簡,2487,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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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487號
原 告 王長華
被 告 黃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97
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 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 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 犯罪密切相關,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 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 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每月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5 ,000元至2萬元之代價,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前某日,在不 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連同密 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27日、28日, 以網路交友軟體臉書、IG結識原告,並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5日18時2分許,匯款2萬元; 同年月19日1時36分許,匯款2萬元;同年月23日1時50分許 ,匯款4萬元;同年月25日19時58分許,匯款2萬元;同年月 29日1時47分許,匯款2萬元至上開中信帳戶內,旋遭轉匯、 提款。嗣因原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始查悉上情。  被告所為乃刑事犯罪,於民事法上該當侵權行為,應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 告請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視同自認):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 47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係對於詐欺集團提供助力, 為共同侵權行為,依法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四、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120,000元(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47 號判決所認定之原告所受的損害):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提供本件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導致本件帳戶被 用作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被告的行為是造成原告受損 之原因,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 洗錢,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則其幫助詐 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則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 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自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騙取原告120,000元而 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20,000元,及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 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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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