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466號
PCEV,112,板簡,2466,202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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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 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溢收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650元,聲請人聲請如數返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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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