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282號
PCEV,112,板簡,228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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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李文宏
被 告 李佳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5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2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 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詐術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11年5月9日起,以 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臉書(Facebook)暱稱「許 書詮」(後變更為「潘國權」、「鐘文恬」)之帳號,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公開瀏覽之機車買賣交流相關社團中(「FZR/FZ /SR愛將/追風相關交流區」、「重機部品零件交易網」、「 NSR暴力2T集團」等),貼文佯稱:願出售FZR或NSR型之普 通重型機車云云,致原告上網瀏覽該不實貼文後陷於錯誤, 而與被告所使用之上開臉書帳號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 並依被告之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9日18時32分、111年5月1 0日0時57分、同年月日23時29分、111年5月12日1時32分、 同年月日10時31分及111年5月14日0時39分,分別匯款25,00 0元、25,000元、25,000元、15,000元、15,000元及30,000 元,共計135,000元至不知情之訴外人廖純慧設於元大商業 銀行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一),被告再指示不知情之廖純 慧將款項轉匯入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 )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被告再提領花用。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另請求精神慰撫金165,000元,總 計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關於原告請求之13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 ,皆願意賠償原告,惟伊因目前在監執行無力清償,待出獄 後再清償原告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騙,而匯款135,000元至系爭帳 戶一,復由被告指示廖純慧將款項轉匯入被告所有之系爭帳 戶後再領出,被告之上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業經本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判處「李佳蓉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 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 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 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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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