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陳憲聰
被 告 柯釔菡(原姓名:柯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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