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845號
PCEV,112,板簡,1845,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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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隆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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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