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林垣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純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