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707號
PCEV,112,板簡,170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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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劉敏
訴訟代理人 劉志國
被 告 陳世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 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 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 ,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6日 前某日時許,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 「朱家和」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 方法,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經提領一空 。被告所為乃對詐欺集團的詐欺行為提供助力,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之說明: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



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第32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2、本件中,原告既然負有侵權行為舉證之責任,其即要針對被 告的行為係如何構成侵權行為乙節,提出證據並加以說明, 而不能僅是以刑事告訴人自居後,就自我免除其在民事訴訟 中的證據蒐集、提出之責任。
㈡、本件原告除起訴狀外,別無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經本院於 言詞辯論時提示全院卷證,要求原告指出相關之證據時,原 告陳稱:我的證據是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本院卷第66頁), 然關於原告是否受有詐欺的部分,檢察官之最終結論係不起 訴處分(本院卷第55-58頁),此開檢察官之偵查結果不能逕 予作為被告確實有侵權行為之依據。故依卷內證據,尚難認 定被告有侵害原告之不法行為,而原告復未提出任何其他證 據以舉證證明被告確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的財產, 是原告主張,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又民 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 訟資料之義務,當事人於事實審未主張之情事、未聲請調查 之證據,審判長本無闡明、調查之義務,更無未闡明即為突 襲裁判之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裁判意旨參 照)。本件中,原告所舉之證據不能立證其請求已如前述, 而法官不宜闡明、告知當事人其應該如何主張、如何提出證 據、如何調查,去幫助當事人去建構其請求權依據,因法官 如此所為,等同因為法官之行為而增加另一方當事人敗訴風 險,有違法官中立性。
六、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
附表: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10年8月某日時許 透過交友軟體omi、加入LINE帳戶好友等方式交友,佯稱:介紹Autarkical等投資平台,有專門老師指導投資獲利,且可請人代為操作云云。 110年11月6日13時58分許 200,000元 被告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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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