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409號
PCEV,112,板簡,1409,202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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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許庭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
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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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