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吳俊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森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
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完整之上訴聲明及
擴張聲明後,並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