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609號
PCEV,112,板小,4609,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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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6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游凱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查被告住所 地係在臺中市后里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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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