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336號
原 告 胡宇翰
被 告 張許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許麗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