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330號
PCEV,112,板小,4330,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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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330號
原 告 謝明揚
被 告 臺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管轄權為訴訟要件,不問訴訟進行程度,法院均 應依職權調查。除專屬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應採職權探知 主義外,任意管轄之定管轄原因事實仍適用辯論主義,由當 事人主張並加以舉證,不得僅憑原告事實主張定管轄權之有 無,否則形同得依原告主觀意思任意創設管轄權,剝奪被告 在其住所地應訴之利益,顯失公平。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設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佐以原告未提出特別管轄有關的 主張與證據,也沒有明確指出具體的請求權基礎,致使本院 難以認定本院確實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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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