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185號
PCEV,112,板小,4185,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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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85號
原 告 王蜜穜

被 告 施瑩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因專 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 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 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此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另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其範圍包含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 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 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 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 3號、101年度台抗字第685號、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擅自抄襲原告創作之詩句,侵害原 告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屬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本件復 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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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