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891號
PCEV,112,板小,3891,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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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91號
原 告 郭珊岑

被 告 黃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入監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時二十二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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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