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833號
PCEV,112,板小,3833,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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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8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吳庭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67元,及其中新臺幣29,693元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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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