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608號
PCEV,112,板小,3608,202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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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60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道政
劉育辰
蔡文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毓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毓崑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楊毓崑」,地址 欄則僅記載「住待查」,惟未提出記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實際住址等資料供本院參酌,後本院職權調閱本件車禍之警 察機關卷宗,然其內所留存之身分證字號,經本院以戶政查 詢系統查詢後無結果,是以,本院實在無從特定該被告,本 院審酌原告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 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 人能力,是以,起訴程式尚有不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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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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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