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575號
PCEV,112,板小,3575,202311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5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韓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