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524號
原 告 陳裕翰
被 告 李佳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54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詐術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11年5月9日起,以 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臉書(Facebook)暱稱「許 書詮」(後變更為「潘國權」、「鐘文恬」)之帳號,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公開瀏覽之機車買賣交流相關社團中(「FZR/FZ /SR愛將/追風相關交流區」、「重機部品零件交易網」、「 NSR暴力2T集團」等),貼文佯稱:願出售FZR或NSR型之普 通重型機車云云,致原告上網瀏覽該不實貼文後陷於錯誤, 而與被告所使用之上開臉書帳號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 並依被告之指示,分別於111年5月9日7時20分、同年月日16 時6分匯款新臺幣(下同)各10,000元,共計20,000元至訴外 人陳家祥設於郵局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一),被告再指示 不知情之陳家祥將款項轉匯入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 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被告再提領花用。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另請求為本件訴訟舟車勞頓暨承受各方 諸多壓力之精神慰撫金30,000元。總計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則以:關於原告請求之2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 皆願意賠償原告,惟伊因目前在監執行無力一次清償,待出 獄後再清償原告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騙,而匯款20,000元至系爭帳戶 一,復由被告指示陳家祥將款項轉匯入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
後再領出,被告之上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判處「李佳蓉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 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 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原告請求精神 慰撫金部分,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惟此限於加害人不法侵害被 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此見民法第195條規定即明。查本件被告 所為故意侵權行為乃係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慰撫金30,000元,核與「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等保護法益 之客體不符,自更無進而審究原告所受侵害是否達於情節重 大等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係受財產上之損害而 已,與原告主觀上感受係屬不同之概念,故本件既難認被告 係對原告之身體、生命、自由等人格權有何加害行為,自與 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原告核無據此請求被告賠 償慰撫金之餘地,併予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 ,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 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