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486號
PCEV,112,板小,3486,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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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4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李子儀
蔡文桐
被 告 吳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1
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1年1月2日22 時22分許,騎乘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博愛街226巷逆向往樹林火車 站行駛時,適有訴外人陳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行駛在博愛街往中華路之順向,被告見狀後閃避不 及,撞擊陳朔之左腳,致陳朔當場受有左側遠端脛腓骨骨折 之傷害(下稱系爭事故),而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尚在 保險期間內,原告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賠付陳 朔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6,957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6,9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現 場圖、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亞東醫院診 斷證明書、健雄診所診斷證明書及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被 告則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三、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及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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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