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小字第3347號原 告 黎宗元 被 告 鄧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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