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322號
PCEV,112,板小,3322,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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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3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 告 鄭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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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