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8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被 告 武氏蘭(即李姍姍之承受訴訟人)
李精煌(即李姍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武氏蘭、李精煌為被告李姍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李姍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死亡,武氏蘭、李精煌 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公告查詢、本院家 事科案件繫屬查詢可稽,依上說明,應由其等聲明承受訴訟 ,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武氏蘭、李精煌為被告李姍 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