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191號
PCEV,112,板小,3191,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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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19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兼送達代收人)

周上勤
被 告 黃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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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