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063號
PCEV,112,板小,3063,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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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063號
原 告 陳佳琪
被 告 劉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提供金 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 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下同 )111年6月9日前某日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某不詳廟宇內 ,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等資料,交予暱稱「阿龍」及所屬某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 欺取財之犯行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 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幫助洗錢。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許,陳佳琪在臉 書「媽咪の寶藏」社團內結識暱稱「嚴柔安」之人,「嚴柔 安」向陳佳琪佯稱:加入「http://www.nfteshopp.com/」 投資網站,購買虛擬通貨,保證獲利等語,致陳佳琪陷於錯 誤,依指示於111年6月9日15時4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 )25,000元至本案帳戶內,隨遭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25,00 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等語。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92號刑事簡 易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85條分別定有 明文。原告因被告提供系爭帳戶相關資料之幫助詐欺取財行 為,致使原告受有財產損失,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本件原告所受損害,業經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具 體認定,原告確匯款25,000元至被告之銀行帳戶內,是以, 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此部分之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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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