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016號
原 告 區挺郁
被 告 陶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8日、7月16日、 8月2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500元、5萬元 、18,500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合計為9萬6,000元。 原告分別透過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以匯款方式匯入被告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雖被告承諾於112年1 月底 前清償系爭借款,惟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6,000元等情,業據其提 出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銀行帳戶之明細為證。而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6,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