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901號
原 告 許芳瑜
被 告 裴文儀即月亮糖糖喵樂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貳元,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12年4月2日締結買賣契約,依契約之內容,出賣 人即被告應給付當日原告所選定之白色幼貓一隻(晶片編號0 00000000000000,下稱標的動物),並保證其品種為「曼赤 肯」。買受人即原告則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價金。 惟原告受領標的動物後不僅發現其患有皮膚大面積黴菌感染 、脫毛、眼角膜潰瘍、腹瀉等症狀;更發現標的動物並非被 告所保證之「曼赤肯」品種。標的動物客觀上患有嚴重之疾 病,原告為給與標的動物必要之醫療救助以盡飼主之責,自 受領標的動物之日起即積極攜帶標的動物就診並支付龐大醫 藥相關費用;又標的動物客觀上亦非被告所保證之「曼赤肯 」品種貓,僅為一般混種貓。上述物之瑕疵不僅使當事人間 買賣契约對價之約定失去衡平,亦使原告無法完全享有買賣 契約之履行利益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㈡查被告應依債之本旨給付之內容為一隻曼赤肯品種貓,惟實 際上交付者為混種貓。由於曼赤肯幼貓之市場價格會依幼貓 的體型、毛色、毛量等特徵之不同而有異,目前也不存在數 量充足且資料來源透明之統計數據,難以分析相同規格曼赤
肯幼貓之市場價格。故以當事人間約定之價金金額7萬元爲 「買賣標的物無瑕疵時之應有價值」;混種貓的取得以無償 的領養為大宗,幾乎不存在市場價格,故取1元為「買賣標 的物有瑕疵時之應有價值」;當事人約定契約之「買受償格 」為7萬元。故「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價值減少之比率」為( 70,000-1)/70,000;「減少價金數額」為70,000*[(70,000- 1)/70,000]=69,999元。
㈢原告受領當下,標的動物僅為3個月大的幼貓,卻罹患皮膚大 面積黴菌感染、脫毛、眼角膜潰瘍、繼發結膜炎、細菌感染 等疾病,若不及時救治不僅會影響其發育,更可能造成生命 上之危險。為給與標的動物必要之醫療照護,使其能回復至 「5個月大,健康狀況正常的幼貓」之「應有狀態」,原告 所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包含:往返動物醫院之車資1,101元 、醫藥費14,450元,共計15,551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15,5 51元,以填補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 ㈣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減少之價金69,999元,及給付損害賠償15,551元等語,並 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 給付原告15,5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特定寵物買賣定型化契 約書、唯光動物醫院門診病歷摘要、被告交付之和欣動物醫 院所出具之新北市特定寵物業特定寵物檢驗證明書、國際貓 協會The International Cat Association(簡稱TICA)曼 赤肯配種規則、澳洲貓協會Australian Cat Federation( 簡稱ACF)曼赤肯配種規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寵物登記管 理資訊網網頁截圖、交通費用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 ,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 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 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 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 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 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
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 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45條、第354條 及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對於減少價金之請求, 應就買賣時瑕疵物與無瑕疵物之應有價格比較後所得之差額 而為斟酌,非可任意酌情增減(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2 6號裁判要旨參照) 。
㈢查,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標的動物為白色「曼赤肯」幼貓1隻, 買賣價金為7萬元,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特定寵物買賣定型 化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惟依TICA曼赤肯配 種規則,曼赤肯貓不可以與其他純種貓配種,僅可與短毛家 貓和長毛家貓配種,亦有原告提出之TICA曼赤肯配種規則、 ACF曼赤肯配種規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37頁),而 被告交付之標的動物,其生育母貓為英國短毛貓之純種貓, 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網頁截 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0頁),是被告所交付之標的動物 並非合格之「曼赤肯」幼貓,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商品有欠 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自屬有據。又本件標的動物之買賣 價金為7萬元,原告請求減少價金,應就該標的動物欠缺原 有品質時之交易價格提出證明,以差額部分作為減少價金之 依據,非可任意酌情增減,而原告就該部分並未舉證以實其 說,主張該等貓咪並無交易價值可循,而請求減少價金69,9 99元,其請求減少價金之額度已相當於要求被告無償贈送標 的動物,顯非公平。故原告減少價金之請求,自無理由,不 能准許。
㈣又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 ,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 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又種類之債在特定時,即存 有瑕疵者,出賣人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並應負不完 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㈠意旨可資參照)。查標的動物於112年4月2日交付後 ,即於112年4月3日經唯光動物醫院檢查有皮膚大面積黴菌 感染、脫毛、眼角膜潰瘍、繼發結膜炎、細菌感染、腹瀉、 食慾不振等疾病,有唯光動物醫院門診病歷摘要可稽(見本 院卷第25頁),距離交付標的動物日期僅一日,且前開病徵 均非短時間即可造成,顯然標的動物於交付前即已存有健康 情形不良之瑕疵,該瑕疵可歸責於被告,故原告以不完全給 付而為主張,應屬有據。查原告因治療標的動物之前開病徵 ,支出醫療費用14,450元、往返動物醫院之車資1,101元, 共15,551元,有交通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收據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44、46至63頁),該部分損害乃源於被告不完全給 付所生,故原告依不完全給付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5,551元, 即屬有理。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一定金錢為標的,且無 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依兩造 勝敗訴比例,其中被告應負擔182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