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張奕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智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