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李立生
訴訟代理人 李家茜
李劉麗芬
陳明宗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段珊珊
訴訟代理人 楊正全
梅菘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其所有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三樓房屋依 附件一所示之修復方法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 貳仟零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自行修繕所 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3樓房屋廚房、後陽 台、客廳、樓地板使其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 提出民事準備(二)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其所有新北 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下稱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8月30日新北土 技字第1120003305號鑑定報告所示之修復方法修繕至不漏水 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18,361元,及自準備(一)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均係基於同一漏水事件而為請求,揆諸 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2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0巷00弄0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人; 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於110年11月起陸續發生漏水至原告所 有系爭2樓房屋,前陽台、客廳、廚房與餐廳處之牆面及廚 房與後陽台之牆面均有漏水,而客廳漏水情形曽有如瀑布般 大量流出,因來不及拍照,未能提出照片,但原告將木作天 花板修繕後又滲漏,廚房與餐廳之牆面之漏水,則是不斷從 天花板上方沿牆面滲漏流出,前陽台處則自000年0月間開始 又滲漏,因滲漏水情形嚴重,經原告多次商請被告修繕漏水 ,被告均藉詞漏水並非由其所有系爭3樓房屋造成等語,迄 今均未修繕,漏水情事持續發生。
㈡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8月30日新北土技字第112000330 5號鑑定報告,系爭2樓房屋前陽台天花板油漆剝落,漏水原 因為系爭3樓房屋前陽台長期堆置物品,積水不易蒸發,造 成地板含水率變高,修復方法為被告將系爭3樓房屋前陽台 物品移除,進行透明膠之塗佈防水;系爭2樓房屋餐廳及廚 房的牆壁及廚房天花板漏水,漏水原因為室內冷熱水管漏水 ,修復方法為被告將系爭3樓房屋室內冷熱水舊管均應廢棄 不用,重新配置新管,修復漏水費用共為83,709元。被告為 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疏於管理所有系爭3樓房屋,致 使系爭3樓房屋滲漏水至系爭2樓房屋,導致系爭2樓房屋有 壁癌、油漆剝落、裂縫等滲漏水之損害,被告自應就其所有 系爭3樓房屋內屬於房屋成分之內部設備致原告權利之損害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系爭3樓房屋漏水致系爭2樓 房屋持續受到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 段及後段,請求被告應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示 之漏水修復方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應屬有據;上開 請求權為選擇合併,請擇一為有利判決。
㈢系爭2樓房屋因系爭3樓房屋室內冷熱水管漏水造成損害,經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修復費用為118,361元,原告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 91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8,361元,即屬有理;上開 請求權為選擇合併,請擇一為有利判決。
㈣系爭3樓房屋滲漏水之情勢持續多年且非輕微,業如上述,發 生在原告系爭2樓房屋之陽台、客廳及廚房等處,為原告日 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且長時間使用之地方,原告不僅需長期忍
受居家環境潮溼及滲漏水之不便與干擾、日後進行修復時益 需承受施工帶來之粉塵、噪音等侵害,已嚴重影響原告之居 住品質,非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環境。又此漏水之情事產生多 年期間,原告持續商請被告修繕,被告皆置之不理,甚而於 法院囑託鑑定期間,被告對會勘承諾事項均未完成,且不願 配合約定鑑定時間,原告疲於奔命尋求協助並處理修繕事宜 ,更已先行墊付高額鑑定費用261,000元;被告怠於修繕漏 水,使原告心理上承受龐大壓力,原告居家安寧之人格利益 嚴重受到侵害,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慰撫金20萬元 。
㈤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 將其所有系爭3樓房屋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8月30日 新北土技字第1120003305號鑑定報告所示之修復方法修繕至 不漏水狀態。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18,361元,及自準備(一)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100年間買入系爭2樓房屋後便開始設計裝潢,經查證 未申請合法施工,所以是違法裝修工程,拆除廚房陽台及房 間牆,違建大廚房及餐廳,以致被告的管線(水電)提前老化 脆裂而漏水。
㈡原告先以存證信函告之被告,後又去中和調解委員會,調解 失敗,被告對法律不懂,依調解建言同意土木技師鑑定。惟 鑑定師以管線老舊,房屋並未因原告違建產生水電管線之原 因,又基於敦親睦鄰接受土木技師建議,把被告三樓冷熱管 線更換,所費甚高,且土木技師只針對管線漏水之問題,而 不採納二樓所違建之部分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 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2樓房屋及系爭3樓房屋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報價單、系爭2樓房屋室內平面圖、漏 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對於系爭2樓房屋發生漏水情形 並不爭執,惟否認漏水原因與被告有關,並以前詞置辯。 ㈡本件前經本院依原告聲請送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2樓 房屋之臥室天花板、臥室廁所天花板、前陽台天花板、客廳 天花板、餐廳及廚房的牆壁牆面有無漏水?鑑定結果略以: ⒈系爭2樓房屋之臥室天花板、臥室廁所天花板部分,原告於 110年10月5日初勘後確認取消該部分之鑑定。 ⒉依據111年11月17日第一次現場會勘發現,前陽台天花板含
水率較高,有部分油漆剝落情形但無滴水現象;客廳天花 板有局部油漆鼓起開裂情形但無滴水現象;餐廳及廚房的 牆壁牆面有潮溼及油漆剝落等壁癌情形,且廚房天花板有 漏水滴水現象。
⒊漏水成因:
⑴前陽台天花板含水率較高,有部分油漆剝落情形,經研 判係因系爭3樓房屋前陽台長期堆置物品,下雨若有雨 水進入陽台,在堆置之物品下方將容易積水不易蒸發, 導致逐漸滲入地板下方,故造成地板內之含水率變高, 故會局部造成油漆剝落。
⑵客廳天花板部分油漆鼓起剝落,依據原告於初勘時敘述 ,大約3〜4年前曾經漏水一整天像瀑布,後來就沒漏了 ,此部分因在鑑定期間無法看到當相漏水情況故無法明 確判定漏水原因。但一般而言,客廳上方樓板內應無給 水管經過,其可能漏水之原因為其他地方樓板(如浴廁 )內的水沿著樓板內電管順流至客廳上方樓板出線盒附 近而產生漏水,故推估當初客廳天花板之漏水應該也是 類似情形產生。
⑶餐廳及廚房的牆壁牆面確有漏水狀況,依第三次至第五 次會勘結果,明確顯示在系爭3樓房屋被告將室內冷熱 水管改成明管配置後,系爭2樓房屋之廚房天花板已無 漏水情形,餐廳牆面亦無潮濕現象,由此可確認系爭3 樓房屋室內冷熱水管漏水是造成系爭2樓房屋漏水之原 因。
㈢前開鑑定結果,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8月30日新北土 技字第1120003305號鑑定報告可稽,堪認系爭2樓房屋之前 陽台天花板含水率較高,致有油漆剝落情形,該部分成因與 系爭2樓房屋前陽台長期堆置物品,導致積水不易蒸發有關 ;且系爭2樓房屋客廳天花板部分亦有油漆鼓起剝落狀況, 雖於鑑定期間並未看到漏水,然推估可能原因係其他地方樓 板的水沿著樓板內電管順流至客廳上方樓板;另系爭2樓房 屋之餐廳及廚房的牆壁牆面確有漏水狀況,該部分漏水原因 為系爭3樓房屋室內冷熱水管漏水導致。被告雖抗辯系爭2樓 房屋之漏水是因原告自行違法裝修所造成等語,然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是其此部分所辯,尚屬無據,無可採認。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上之建築 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
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 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同法第191條 亦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法第213條第1 項規定亦可參照。查,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之前陽台天花 板油漆剝落、餐廳及廚房的牆壁及廚房天花板漏水,確係因 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前陽台長期堆置物品,積水不易蒸 去,造成地板含水率變高,以及系爭3樓房屋室內冷熱水管 漏水所致,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未就其所有房屋設備 進行修繕,致生原告損害,自屬有據。茲就原告主張之各項 請求審酌如下:
⒈修復系爭3樓房屋部分:
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現象既係因系爭3樓房屋所致,且新北 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詳列修復漏水之修復費用於112年8 月30日新北土技字第1120003305號鑑定報告附件九所示, 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3樓房屋依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8月30日新北土技字第11200033 05號鑑定報告所示之修復方法(如本判決附件一)修繕至 不漏水狀態,即屬有據。
⒉修復費用118,361元部分:
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因本件漏水受有損害,有前開漏水 照片在卷可稽,其各項損害之修復方法,經鑑定機關鑑定 如下:
⑴「前陽台天花板」油漆剝落之修繕方法:於系爭3樓房屋 修復後,將剝落之油漆剔除,經約連續7天晴天後再予 披土修補,然後全面重新上漆即可。
⑵「客廳天花板」油漆鼓起開裂之修繕方法:將鼓起開裂 之油漆剔除,披土修補後再全面重新上漆即可。 ⑶「餐廳及廚房的牆壁牆面」嚴重受潮及油漆剝落之修繕 方法:因該牆面已嚴重受潮產生壁癌,為了讓牆壁能盡 速及完全乾燥,故必須將既有水泥砂漿粉刷層全數打除 ,再以1:3水泥砂漿重新粉刷,俟風乾約7天後再進行 批土油漆,完成修繕。
⑷「廚房PVC天花板」因漏水導致損害之修繕方法:PVC天 花板因受漏水影響,內部骨架及PVC板片及收邊料均有 水漬,故應予拆除重做,施作廠商應為專業廠商,故施 工方式不另敘述。
⑸「廚房牆面磁磚」因漏水導致汙損之修繕方法:牆面磁 磚應以清潔劑加以清潔水漬及汙垢。
以上損害修復費用明細表詳列如前開鑑定報告附件十所示 ,計118,361元(如本判決附件二)。是原告請求被告就此 部分回復原狀費用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 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系爭3樓房屋漏水 致系爭2樓房屋漏水,且漏水區域遍及陽台天花板、客廳 及廚房等生活區域,業據其提出系爭2樓房屋屋內漏水位 置標示平面圖、屋內漏水照片為證,堪認原告之居住安寧 因長期漏水狀況受到侵害,並承受相當之痛苦,故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訴請 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兩造為上下樓 層鄰居、漏水情形之持續期間及造成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第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被告聲請宣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