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2年度,159號
PCEM,112,板秩,159,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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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1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王瀞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7月12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223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瀞瑤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7日21時50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㈢行為: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拒絕陳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㈡警員職務報告、密錄器譯文、密錄器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違反義務 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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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