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1216號
TPSV,112,台聲,1216,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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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再審、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28、2729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 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28、2729號裁定(下稱 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之內容,無非說明對 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 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 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吳 麗 惠
法 官 周 舒 雁
法 官 翁 金 緞
                法 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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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