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屠乃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間請求確認工會會
員資格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112年度台上字
第16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