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1186號
TPSV,112,台聲,1186,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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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
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臺南高分院為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對之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1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後,臺南高分院以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86%,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裁定駁回上訴,並由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而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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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