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2年度,995號
TPSV,112,台抗,995,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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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995號
再 抗告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代 理 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相
哲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69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下稱彰化地院)主張,其就該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強 制執行事件拍賣之債務人楊相哲所有,坐落○○縣○○鄉○○段37 7、378、37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 縣○○鄉○○路0巷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 系爭不動產)聲請優先承買,彰化地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 請及聲明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經彰化地院裁定駁 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依再抗告人與第 三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 租約)第1條記載,再抗告人所承租之標的物,乃系爭土地及 系爭建物,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而再抗告人主張 系爭建物中未辦保存登記部分為其所興建一節,涉及私法上 權利歸屬爭議,無從僅憑現場履勘方式即得審認,應由再抗 告人另提訴訟以資救濟,彰化地院司法事務官依形式審查, 認再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並無優先承買權而駁回其聲請及聲 明異議,並無不合,爰維持彰化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 之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有關基地出賣時,基地承租人有權依 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規定,目的在使基地與其上房屋合歸一 人所有,藉以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價值。原法院依系爭租約之 記載及形式審查,認再抗告人係向第三人承租系爭土地及系 爭建物,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因而駁回再抗告人 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 徒以其本於系爭建物之承租人地位,得就系爭土地之出賣, 主張優先承買權等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 廢棄,非有理由。末查,執行法院就實體上爭執並無審認之



權,當事人主張之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若無法從外觀形式 上加以認定,即應由當事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再抗告 人主張:系爭建物中未辦保存登記部分,為伊承租系爭土地 後出資興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等情,執行法院既無法從形 式上加以認定,自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附此敘明。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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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