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
上 訴 人 曾鉦鑌
曾懷正
曾馨慧
曾煒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曾彩
祭祀公號主曾彩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坤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參 加 人 曾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
第15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伊之先祖曾阿房於民國97年7 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成立之祭祀公業,其原派下員曾 謝定、曾阿三及曾阿食(下合稱曾謝定等3人)於66年4月26 日簽立承諾書(下稱66年承諾書)拋棄派下權。且被上訴人 82年4月14日訂定規約書(下稱82年規約)第6條規定被上訴 人派下員以曾彩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曾姓者為限,其 派下員僅曾謝文之長子及長孫,即伊之被繼承人曾聖驊及訴 外人曾德民2人,參加人及訴外人曾慶霖、曾坤東、曾坤生 、曾麗紋、曾麗錦、曾櫳靚、曾意蘋、曾雅櫻、陳曾方玉、 曾玉華(下合稱曾慶華等11人)為曾謝定等3人之子孫,其 中曾麗紋以次之7人並為女性,均非派下員。詎被上訴人109 年2月2日派下員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大會),竟由曾慶華 等11人、曾德民出席,作成出售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曾彩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被上訴人祭祀公號主曾 彩所有同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其 決議自不成立。且系爭決議違反82年規約第7條、83年管理 暨組織規約(下稱83年規約)第10條之1規定,亦為無效等 情。爰先位聲明求為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求為確
認系爭決議無效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及參加人則以:上訴人所提66年承諾書、82年、83 年規約均非真正,曾謝定等3人亦未曾拋棄派下權,伊召集 系爭派下員大會,依108年6月16日規約(下稱108年規約) 作成系爭決議,自屬有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被上訴人作成系爭決議出售系爭土地,難謂無致上 訴人派下權受侵害之危險,上訴人就該決議是否不成立或無 效,有確認利益。次查上訴人所提66年承諾書固記載:「… 曾彩祭祀公業…自原管理人曾房死亡後,即荒廢無人負責, 本人等因另有事業無暇兼顧,乃自即日起願意對此祭祀公業 之權利全部放棄,無條件讓渡與台端所有,歸由台端負責管 理」等語,然依參加人所言,曾謝定等3人未拋棄被上訴人 之權利或派下權,僅讓渡管理權等語,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89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證,難認曾謝 定等3人已拋棄派下權。另上訴人主張82年規約第7條規定被 上訴人財產處分須以派下員4分之3之同意辦理;83年規約第 10條之1規定其所有不動產永不得處分等語,被上訴人則否 認上開規約真正。查82年、83年規約均未經○○市○○區公所( 下稱大溪區公所)備查歸檔,有該公所109年2月19日函可參 ;又83年規約整份為打字字體,僅第10條之1為整條手寫文 字且未蓋有任何印文,比對第10條手寫加註文字處加蓋曾謝 定等3人與曾謝文之印文,並與第10條規定被上訴人不動產 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互相矛盾,難認有上開約款存 在。再查被上訴人108年規約未限制女性繼承人為其派下員 ,第11條規定其財產之處分,應經派下現員3分之2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之同意,經大溪區公所於108年7月17 日函准予備查,堪認其派下員為曾慶華等11人、曾德民、曾 慶益及曾聖驊共14人。其中曾慶華等11人、曾德民出席系爭 派下員大會,並全數同意作成系爭決議,無非派下員參與決 議或違反規約情事,其決議自屬有效。綜上,上訴人先位聲 明訴請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訴請確認系爭決議無 效,均無理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 其上訴。
四、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若其取捨、認定及解釋並不違背法令或有悖於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其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 審之理由。又所謂全辯論意旨,舉凡辯論主義範圍內,言詞 辯論中影響法院心證之一切訴訟資料均屬之。參加人本於輔 助一造當事人之地位所為之陳述,自屬訴訟資料之一部。原 審參酌參加人所言及兩造提出之其他證據資料,斟酌全辯論
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在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前提下, 認定上訴人所提66年承諾書,不能認定曾謝定等3人拋棄被 上訴人之派下權,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 背。上訴論旨,執此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 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