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16號
聲 明 人 許福仁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9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667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許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67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屬確定,其復提出「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